(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入。债权。有价值的书法和绘画。各种金饰品和家具。家用电器等。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遵守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财产协议(如AA制度)。2.平均分配,即当一般没有财产特别协议时,夫妻共同财产占50%;3.考虑到弱者和妇女的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况:例如,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患有身体疾病;离婚是因为一方有第三方干预,而另一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另一方属于弱者;离婚是由男人的暴力造成的,女人是弱者。当存在弱者时,在分割财产时,应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适当向弱者倾斜;4.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对于婚前一方实际抵押的房地产,婚后共同支付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作为分割基础,计算共同房地产支付占整个房地产支付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收入的数据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抵押名义人在享有房地产全部产权之前,应将该权益的50%对价支付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