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伍安置费是指军人名下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士兵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将夫妻婚姻关系的生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和医疗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