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1.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外,夫妻双方同意承担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妻所有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