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的共同生活的债务似乎在立法中没有明显的问题,但现在似乎意义狭窄。应强调,因共同经营而履行法定支持义务的债务和债务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支持义务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可的,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债务分割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其余具体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对方同意,个人经营发展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