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主要遵循投资与登记的结合,忽视了婚姻和家庭的个人属性。虽然商品房的高价格特点决定了在分割此类房屋时,应遵循投资与登记相结合的原则,但房屋毕竟是婚姻家庭的栖息地,具有重要的生活功能,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婚姻习俗社会的背景,因此,仅仅根据投资与登记的结合,给审判带来了很多麻烦。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