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房屋,婚后以夫妻约定的形式或赠与的形式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俗称加名,但加名后,加名方立即提出离婚,引起争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约定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了夫妻赠与和撤销的问题。在实践中,如果能区分,夫妻约定的,应当按照一人或者两人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赠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处理。
如果房地产变更登记或公证已经办理,赠与不能撤销,但如果赠与不明确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赠与后的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问题是,我们无法区分是约定还是赠与。我们认为,我们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确定无法区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