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分割所得价格;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按照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个人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