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婚后购买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以一方名义登记,但也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平均原则,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按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平均收入;双方按市场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也有例外。
2.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