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为两种情况:
1.双方均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分割。
2.只有一方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房屋在婚姻关系中取得,也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关于房地产分割的规定,可以得出《民法典》关于拆迁房屋分割的规定。离婚拆迁房屋分割时,还需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如果不属于,拆迁房屋只属于一方,但可以适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