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偿还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偿还仅限于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2.债务偿还原则(1)限制偿还原则(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3)执行遗产不影响债务偿还。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产不得妨碍依法偿还遗赠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遗产分割后,债务仍应偿还(5)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得影响债务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