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5)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由于这一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容易发生纠纷,法律规定该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离婚的依据。在一系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中,由于保险分割引起的纠纷相对较大,这是因为保险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往往容易引起争议,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