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婚前购买股票所用的资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在法律性质上与水果有本质区别,因此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视为水果。
其次,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婚后夫妻财产的自然增值取决于具体情况:婚前购买股票后未增加经营管理,增值部分视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财产;购买股票后积极管理或增加婚后财产的,视为投资收益,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