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其内容无效。在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况下,其效力将受到相应影响。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是,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双方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协议,将存在协议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关纠纷,声称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应当确认其无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需要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声称协议有效,理由是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事实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审查财产分割协议的形式,不得或者不应当实质性地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
2.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撤销不公平离婚协议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一方存在欺诈和胁迫,即一方在分割财产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法院不能撤销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所谓胁迫,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所谓欺诈,是指离婚时以欺诈、欺诈、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财产时,原则上照顾无过错一方。
2.在时间上也有规定,即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如果超过一年,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撤销权的排除期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不公平,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平,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离婚协议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在确定一方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时,由于普通人不了解法律和证据困难,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认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平,最好咨询婚姻律师,提供帮助和建议,以免当事人及时维护。
这里必须首先提到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尊重某些原则。其次,在达成协议后,并非所有达成协议都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有欺诈行为。胁迫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