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