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离婚时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1)离婚时,再婚夫妇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2)原则上,再婚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平等分割,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而有所不同。
(3)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妇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一方所有。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房屋的一半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