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优先;(2)男女平等;(3)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5)照顾更多的一方。最后,让我们了解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是照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可能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的修订特别强调了子女权益的保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优先因素,原规定妇女权益和妇女权益的位置,修改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只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妇女的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是,为了反映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离婚时,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无需就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财产的分配必须遵循男女平等、有利于子女抚养和估计妇女权益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分配财产,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