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被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
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xxxx年xx月xxx日附:1、本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1份。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1份。4、证据各x份,共x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