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于本协议口头不确定,容易发生争议,法律规定本协议必须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院审理中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审理离婚的依据,包括:
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谁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离婚。但避免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除外);(3)知识产权取得的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合同、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和回国生产补贴,应当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同的财产偿还。(作者按: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公平,如一方财产为。
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较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较多的一方变为3,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立法者的错误,但它是合理的和非法的。如果智者担心,就会有损失。)5.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应当合理分割。各自购买。原则上,各自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6.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价值较大的生产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该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再适用)
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以将合伙财产分配给一方,分配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于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这里立法者明显考虑了5-2=3的问题)
10.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价值的一半。
11.当年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复.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更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赔偿另一方;扩建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限于8年)
13.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时居住的,经核实后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那么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享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的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人。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破坏.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1)除逃避债务外,夫妻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未经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取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财产的性质是否难以确定或赠与,可以根据赠与进行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发现的财产问题,并通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发现的财产分割;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审理后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绝交出的,或者非法出售。如果损坏,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对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应当将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作为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一方分享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当按照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扣,差额由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应当以折扣的价格赔偿另一方。非法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因为如果这种协议是口头的,它将是不确定的,而且很容易发生争议,所以法律规定,该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夫妻可以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