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十七条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但是,自侵犯权利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