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买资金的来源及其在所有房价中的比例来考虑其分割原则。1.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是房地产的自然增值,不是投资收入,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还应当补偿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对应的财产增值。综上所述,财产分割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离婚财产夫妻加上名称后,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财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由个人占用。加上名称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房屋应平均分配。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如果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