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的名称,另一方对财产有产权份额。但是,当有名称分割时,它不一定是一半。关于分割,有协议的,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没有共同偿还贷款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产权证明只有一方名称,则产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产权所有人。房产证明上加另一方名称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婚前购房但共同偿还贷款,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称的,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赔偿另一方;房产证上加另一方名称的,属于共同财产,协议分割,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4.如果贷款尚未偿还,则应区分财产本身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未偿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姻偿还贷款的,未偿还贷款继续作为业主的个人债务偿还,已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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