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在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条建立了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入和处置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十八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或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1)婚前财产;(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的财产;(4)一方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未约定财产的,分居期间的财产显然不属于上述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明确规定。因此,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