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合同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