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合同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减少或者不分割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裁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