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产权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处理原则是财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根据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赔偿另一方。
《婚姻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