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此,如果男人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判决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因为家庭暴力、放弃虐待和重婚,如果离婚只是外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元,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