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男性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女性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上海法院很少判决离婚有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因为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有外遇导致离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

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元,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男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每个人的焦点都集中在如何分配男人提出的离婚财产上。财产分配一直是离婚最热门的话题,因为财产分配引起的争吵也在继续。但是,如果离婚财产分配谈判不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也公正地做出财产分配的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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