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算拆迁安置公共推广面积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只是一般的解释,部分地区的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以下是几个省市的规定:1。《山东省青岛市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补偿房屋的共享面积分别计入补偿面积。第二十三条补偿房屋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共享面积,按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共享面积的比例计算。前款规定的共享面积比例,在城市范围内,于住宅建设的,按住宅建设项目的平均共享面积比例计算;其他工程建设的,按23%计算。县级市共享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条所称共享面积比例,是指建筑公共建筑面积占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共享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被征用房屋通过产权交换补偿的,由房屋征用部门与被征用人计算。结清被征用房屋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并根据被征用房屋产权的性质办理产权交换房屋的转让登记。产权交换房屋的共享面积大于被征用房屋的共享面积的,由于增加共享面积,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对被征用人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给予补偿。
4.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交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增加被征用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建筑面积补贴。原则上,建筑面积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被征用房屋改为18层及以上的,原则上建筑面积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5.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用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共享补贴。共享补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共享基准补贴系数和被征用房屋评估确定。
6.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房屋征收实施产权交换的,产权交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产权交换房屋的实际共享系数计算。《安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屋征收实施产权交换的,产权交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产权交换房屋的实际共享系数计算。
7.浙江省《宁波市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补贴。奖励规定以上是拆迁住房共享面积的识别和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一般需要根据测量结果测量共享面积,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和识别,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