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有两种主要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如果拆迁房屋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按照进行补偿安置(如房屋户口登记人口)。现在有6个注册户口,应按6个分配,并适当照顾孤独的老人、孤独的残疾人和孤独的年轻人)。私人房屋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私人房屋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归私人房屋所有人所有。
私人房屋所有人超过两人的,应当按照被拆除私人房屋的权利进行分割。其他住在私人房屋内的共同居民无权要求分割赔偿金。私人房屋拆迁后,其他共同居民(私人房屋共同居民是指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被拆除的私人房屋内有城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无住房的人。)一般情况下,私人房屋所有人应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