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市政工程搬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上市交易受五年限制。根据有关规定,被安置人取得该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后5年内不能上市。目前市场上上市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没有取得产权证明,或者只是取得产权证明,按照规定在5年内限制转让。
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属于房地产。房地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未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不具有物权法的产权效力。换句话说,这种安置房屋尚未取得安全产权,出售是非法的。即使签订了有效的销售合同,在此期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2.另一种可以自由交易的安置房屋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被拆除。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代表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与普通商品房相比,这类商品房没有区别。它们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
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