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可以在5年后缴纳相关契税后申请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后,拆迁房屋与普通商品房无区别,可以正常上市交易,但不排除部分拆迁房屋无产权证明。
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用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的房屋,征用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旧城改造征用个人住宅,被征用人选择在改造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房屋被征搬迁的,房屋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