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未经有关法律程序,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设农场,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是违法建设。虽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转让手续,但仍应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手续,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源发展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当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人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在制定设施建设计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后,无异议向社会公告的,应当签署土地使用协议。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和设施建设计划,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转让手续,但仍应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土地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未经有关法律程序,当事人在合同土地上建设农场的,不属于合法权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参考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