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换句话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物权法》颁布后,虽然规定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