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房地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和转让登记。具体来说,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当时只以一方名义登记,现在应该加上另一方名称,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办理。如果是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婚后要求增加另一方名称,可以通过转让登记办理。如果原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现在以另一方名义登记,也可以通过转让登记办理。在上述情况下,夫妻双方只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
如果夫妻离婚,为了重新约定房屋的产权,双方需要同时到场,并提交房地产协议或离婚协议,并通过转让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在司法文件中,明确房屋所有权,无协助义务要求的,可以直接凭司法调解判决申请登记;在司法文件中,明确需要合作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对方不合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法院的裁定协助执行通知办理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