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被告:(同上)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xxxx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元。
5、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女)姓名。----------(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主要证据: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手写签名)xxxx年xx月xx日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注意:
1、书写诉状及有关材料不能使用圆珠笔、天蓝墨水的钢笔、复写纸。
2、诉状及证据材料按被告人数递增(例如一名被告递交二份、二名被告递交三份)。
3、以上诉状及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