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第一个问题是诉讼管辖权,即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为公民户籍所在地;另一方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取消城市户口的,由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取消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住所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法院管辖的,由原告住所的。
(一)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3)对受过劳动教育的人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被监禁或者劳动教育,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下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士兵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离婚诉讼的,士兵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士兵一方为文职士兵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士兵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定居的,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