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3.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还原告的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书面答辩;
2.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15日内未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天内答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
(3)第三阶段:审判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庭审: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代理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