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定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是双方协商结果的记录,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的证明。调解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
1.诉讼程序终止后,法院调解生效,说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者作出与原调解有冲突的判决。
2.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得再起诉,但调解不允许离婚、调解、撤诉的离婚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上诉人民法院不得擅自撤销调解书或者变更调解书的内容。
4.有付款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自觉履行有效调解书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