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提供的证据包括:

(1)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如介绍或承包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干预而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方干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具体事实;如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疾病,应提供诊断和鉴定;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果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儿童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8)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和债务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9)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对方需要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根据中国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如果情况特殊,如果被告失踪或被监禁,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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