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被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并向被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法院管辖权的主张或意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护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异议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异议的,予以驳回。当事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案必须是被告;

(2)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间(被告自收到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本案的实体审理。经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设立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被诉法院的裁定的,有权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提起离婚诉讼具有现实意义。毕竟,法院找错了,案件不能接受,最终夫妻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起诉离婚,他们对离婚管辖权有异议,需要及时提出自己的异议,否则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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