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为公民户籍所在地;另一方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取消城市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取消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