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人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检查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向当事人解释《民法典》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

3.双方必须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和《离婚登记申请表》中声明人栏目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监督誓言。夫妻双方各一份协议,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和《离婚证》。

6.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场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向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3)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取证书或按指纹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按指纹办理。本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写。按指纹;

(4)双方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应当退还当事人;

(5)分别向离婚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并向双方宣布。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