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籍所在地,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在不同地方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未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受过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看出,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如果符合国家的规定,也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深圳,可以向深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通常都需要在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