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首先,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首先,离婚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无关,因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或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从不考虑谁先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1.在财产分割方面,首先要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减少过错一方的离婚案件,如重婚、虐待等。

2.分割财产时,不仅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要考虑使用效益,以及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此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哺乳期(两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孩子已满十岁,以孩子的意愿为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离婚诉讼中的赔偿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无关。离婚诉讼中只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仅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无关,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通过小编的上述描述,因性格不合、不孝顺而起诉离婚是可以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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