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居民身份证;

3.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

5.结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结婚登记档案,我的结婚证又丢了,可以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户籍证明,双方出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和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

6.申请离婚双方最近两张免冠照片。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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