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
2.有争议并处理或者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件,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买.婚后继承.赠与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提供银行存款账户.发票等相关文件,具体说明类型.原始购买价值.数量.来源.购买或取得日期及存放地点)及处理主张。
4.夫妻纠纷因打架造成伤害,应提供医院诊疗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及现子女住所.收养人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谁拥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方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提供第三方姓名、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
8.如果有生理缺陷,应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如果你患有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你应该提供生病时间。医院诊断和治疗证明。结婚时是否有隐瞒等证据。
9.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