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
2.有争议并处理或者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件,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买.婚后继承.赠与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提供银行存款账户.发票等相关文件,具体说明类型.原始购买价值.数量.来源.购买或取得日期及存放地点)及处理主张。
4.夫妻纠纷因打架造成伤害,应提供医院诊疗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及现子女住所.收养人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谁拥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方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提供第三方姓名、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
8.如果有生理缺陷,应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如果你患有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你应该提供生病时间。医院诊断和治疗证明。结婚时是否有隐瞒等证据。
9.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