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离婚诉讼时,首先要选择合格的法院管辖权:
(1)根据我国离婚管辖权的规定,离婚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离婚管辖权的法院。但被告住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诉一年以上)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法院管辖权:①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士兵,由被告住所或者被告团级以上单位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离婚管辖的法院为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离婚管辖的法院为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不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2.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开时间。亲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本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婚前提供双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证明材料。
(9)以前起诉离婚的,应当说明是撤诉还是调解和解,还是判决不允许离婚。并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