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介绍或包办婚姻、再婚、再婚等。
(2)婚后夫妻关系的变化,以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干预离婚的,提供第三方干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具体事实;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提供诊断、鉴定;赌博、吸毒或者长期监禁的,提供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分居的,应当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裁决等材料;双方家庭发生激烈冲突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卡、纳税证明、存款人、账、工资卡、纳税证明、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5)对方需要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应当提供财产协议、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材料。
此时,主要涉及证据材料,因为案件已被法院接受,因此不再需要准备起诉材料。此时,对于起诉方,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将对其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