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在中国大陆或驻外使领馆外办理婚姻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要求在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与结婚登记信息不一致,无法书面证明变更原因;

(5)一方不能用中文表达真实意愿,也不能用中文翻译第三方;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快速裁定法院办理离婚协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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